|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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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03 14:54 文章来源:滁州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2004〕第8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1、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外商独资广告企业由商务部审批)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3、设立独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须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材料目录: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原件;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
(4)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中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及资信证明原件;
(7)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2、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原件;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6)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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