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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业务办理程序
2007-12-17 11:39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一、 企业登记备案
 (一)各类新老项目向海关申请设备减免税之前(包括增资项目),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仅限鼓励项目)(正本);

  2. 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及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 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 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6. 《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7. 验资报告;

  8.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限制乙类企业除由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外,尚须提供由国家极相关产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意见。

 (三)外商投资自有资金备案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精神,只有五类企业(即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使用四类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维修或改造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等,方能备案。备案时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

 1.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须提供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1998年1月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本);

 2.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应提供由颁布此二类企业确认书的部门出具

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正本);

 3. 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 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确认资金来源是否为自由资金;

 5. 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单位,原备案内容因故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同备案。


二、减免税设备海关审批


 (一)对1996年4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按海关总署署监〔1992〕1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依据按照总署〔1997〕1062号文规定执行。自1998年1月日起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8年1月1日起确认的增资项目),严格按照署税〔1997〕1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后的免税额度内进口设备、物品,在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单证:

  1. 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a. 1995年10月1日之前的企业由常熟市外经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b. 1995年10月1日-96年3月31日期间所有企业均应有常熟市、苏州市、江苏省三级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自用设备、物料审核清单

  c. 1996年4月1日-97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应提供有常熟市外经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d. 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凡属鼓励项目均应有原审批该项目的外经贸部、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2. 设备、物品的进口合同、发票;

  3. 设备、物品属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须提供进口货物许可证;("四胞"企业进口本企

业自用的生产、办公用设备、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设备、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 企业填制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图片、说明性材料)。

 (三)如企业确实需要进口旧设备的,该旧设备又列入了(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文之附件(国家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中,或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范围的旧机电产品,一律要提供由外经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参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

 (五)企业利用自由资金进口维修或改造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等,审核单证同第六条,参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自用物品审批 外商自用物品进口实行首办予以免税制度,再次办理予以征税。办理时企业提供以下单证:

 1. 外方常住人员的护照、居留证、就业证(验凭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2. 申请人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并加盖机构

公章;

 3. 单位聘书;

 4. 自用物品的装箱清单;

 5.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海关审批


 (一)企业申请将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海关监管货物向银行抵押贷款时应得到海关的许可。抵押货物仅限于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作企业、单位之间的抵偿债务。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可用于抵押。

海关下厂验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用于抵押的设备是否安放在厂区内以及是否入固定资产帐。企业资信情况良好,能遵守海关规定,可准予办理。

企业取得的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抵押贷款延期应由企业先将上一份贷款合同注销,然后按固定程序再行办理。

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 企业的申请,应注明贷款的用途、期限(一般为一年);

  2. 抵押物的清单(注明设备名称、进口日期、金额等);

  3. 设备入固定资产帐的明细;

  4. 设备进口的原始单证(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等);

  5. 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6. 由企业填写的《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

  7.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 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

提供上述单证后,海关下厂核查抵押设备实际情况,经查符合抵押条件的,经出具核查报告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减免税设备抵押期满后,企业前来海关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 企业申请;

  2. 主管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抵押物注销登记证明书》;

  3. 金融机构出具的《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注销联系单。

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以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企业应先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税手续;如企业未履行协议中的保证事项,海关与相关银行联系,由银行承担补税义务或从抵押物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

对到期能主动来海关办理注销手续,及时还清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可同意继续办理抵押贷款,对不能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不能及时还清贷款本息,担保银行未履行承诺,且不积极优先偿付税款的企业和银行,海关可不同意该企业继续办理抵押,该担保银行对其他企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海关也可暂缓办理。


五、进口设备、车辆解除监管


 企业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满海关监管期,应由企业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一)监管年限及计算方法:

船舶、飞机和建材的监管年限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电为6年,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具体计算方法原则上以货物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在规定年限内,企业因某种原因需要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经海关批准后应予补税时,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应补税款。

 (二)企业向海关申请设备解除监管,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手续:

  1.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2. 原始进口单证(发票、报关单等);

  3. 海关下厂核实设备的使用及保管情况,公司固定资产入帐情况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4. 未满监管期的设备要求解除监管的,要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应补税款,涉及许可证

商品的,尚须补办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等手续后,方能办理。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车辆解除监管,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手续:

  1. 车辆所有企业(人)的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外商个人的还须个人的私章);

  2. 最新年检通过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车辆原始进口单证(免税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等);

  4. 行使证复印件。

 海关人员在实地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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