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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滁州市商会章程
2009-06-23 16:48  文章来源:滁州市贸促支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中国国际商会滁州市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滁州市商会(英文译名: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h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滁州对外商会,简称滁州市国际商会。
第二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是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商会,是由滁州市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相关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涉外民间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按照促进国际贸易、促进利用外资、促进企业国际化经营、促进经济合作的工作目标,促进滁州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贸易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友好关系;维护公司、企业、团体和个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依照《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同国外相应的组织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协议等文件。
第六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滁州市建设路1号阳光大厦三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信息、咨询。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法律、展览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竭诚为会员和其他境内外企业提供服务;
(三)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和贸易投资的法律规定,介绍滁州企业情况和出口产品,介绍滁州投资环境,向国内介绍国外新产品和新技术,向国内外的人士提供业务咨询;
(四)开展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各地区经济贸易界、技术界人士和经济界代表团来访,组织滁州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等活动;
(五)加强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和有关活动,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工商团体驻安徽机构、滁州机构进行联络工作;
(六)组织滁州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
(七)安排、接待、协调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来滁州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有关国际会议、专业性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和其他各类展览、展示、技术交流、讲座等活动;
(八)代理中外方商标、专利在国内外的注册、转让等业务;
(九)担任代理人参与各种涉外经贸案件的咨询、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十)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
(十一)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使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
(十二)沟通各类涉外经贸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三)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对外贸易单据,出具涉外经贸文件证明,代办申请领事认证,为安徽企业、团体和个人出具便利货物临时进出口的通关单证册(ATA单证册),并协助有关当事人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
(十四)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商会及有关的协会等签订合作协议;
(十五)指导各市、县国际商会和行业国际商会的工作;
(十六)开展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滁州市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二)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相关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以申请加入滁州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三)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请加入滁州市国际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滁州市国际商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滁州市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优先得到滁州市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滁州市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滁州市国际商会的工作,承办滁州市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滁州市国际商会章程;
(三)选举、罢免滁州市国际商会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决议应经理事过半数出席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滁州市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组织召开定期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由理事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经常务理事过半数出席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市、县国际商会和行业国际商会的工作;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会长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滁州市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滁州市国际商会的具体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滁州支会秘书处,负责滁州市国际商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五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依法获得财产,承担义务。
第二十六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不得请求本会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或其已向本商会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滁州市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经滁州市国际商会理事会批准,滁州市国际商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滁州经济贸易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滁州市国际商会名誉会员”称号;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滁州市国际商会荣誉理事”或特邀顾问。
第三十九条  根据理事会决定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滁州市国际商会行业及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3日滁州市国际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滁州市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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