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取缔非法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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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23 15:35 文章来源:市场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滁商字[2009]172号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依据皖商建字2009年5月18日[278]号文件,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商建法[2009]144号文件(急件)第二条第六款要求,切实改善市场消费环境,积极推广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抓紧制订《二手车流通企业设立条件》、《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等标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主体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交易欺诈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皖商建字[2009]278号文件下发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市级商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
目前,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正在清理整顿验收期间,各县市擅自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严重影响了我市二手车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造成二手车行业出现混乱局面,阻碍了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依据皖商建字[2009]278号和商建发[2009]144号、滁府法[2007]18号、滁政[2008]70号等文件精神,对各县市擅自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依法取缔。请各县市国税部门停止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物价部门不予核准许可证、公安车管部门必须凭旧车管字[2007]3号文件清理整顿确认后的五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滁州市商务局
20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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