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关于上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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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4 16:29 文章来源:市场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国家在商务经济领域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了认真地贯彻落实《关于上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的通知》(皖商必函[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建设管理。
二、 开展工作,早见成效。天长、全椒、南谯、琅琊商务主管部门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要求积极主动的开展了企业登记备案,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他县、市也要抓紧开展好备案登记,认真总结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早见成效。
三、 执行规定,做好备案。严格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规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企业登记、管理,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四、 备齐材料,及时上报。请各地于6月12日前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总体建设、备案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备案登记企业名录报市场建设与管理科。
联系人:李贻泉
电话:3037331
E-MAIL:LYQ669969@126.COM
滁州市商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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